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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听北京合同法律师怎么说

2020-09-15 16:41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两个步骤,如果自己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叫作要约。如果他人同意的,是需要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两个步骤,如果自己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话,是需要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叫作要约。如果他人同意的,是需要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那么,承诺书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承诺书算合同吗?什么是承诺的方式?

   一、承诺书算合同吗
  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
 
  二、合同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应当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三、什么是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承诺的方式是否应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主要取决于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此规定为有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四:承诺书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综上就是卓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点击北京合同法律师咨询专业律师。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卓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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