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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提醒大家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2020-09-18 14:54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不知道大家清不清楚关于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往往出于各自目的会隐瞒相关的信息,而欺骗对方而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

   不知道大家清不清楚关于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往往出于各自目的会隐瞒相关的信息,而欺骗对方而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下面就让专业律师平台小编带您一起进入北京合同律师解析的法律世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采用欺骗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但是经过法定机关的确定,被欺骗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们要注意所隐瞒的信息是否真正的影响到了对方订立合同的意义表示,如果所隐瞒的信息是与合同无关则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出现“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可是,有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安全卫生不执行国家标准,加之追求利润而不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入经费,生产中往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便在劳动合同中写入违法条款。江南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农药为主的企业,在该公司的《劳动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负责;未经许可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所造成的中毒等后果自行负责……”如果不是发生严重的中毒事件,公司的职工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亲手签下的“劳动协议”竟是一份以生命安全为代价的“生死合同”。
  一些招用外来劳动人员的单位,怕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身份证、现金等做“抵押物”,甚至扣押其平时应得的福利或工资等,劳动者如有违约,则扣押物不予返还。某汽车公司向所属各部门发出了《关于交纳全员风险抵押金的通知》,要求公司所有职工一次交齐风险抵押金,风险金最高金额为20000元,最低2000元,并规定,如本年度在经营、工作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较严重违纪等问题,实施必要的扣罚。实际上,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单方面地实施制裁,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别企业用钻法律空子的方法损害职工的利益。陈某到某中外合资单位搞财务管理工作,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突然提出与他再签订一个半年期合同。已58岁的陈某没有多想就与单位签了约。半年后他收到单位的退工单时不禁愕然,原来劳动部曾颁布新规定,1995年2月10日以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停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陈某40多年的工龄补偿金就这样被企业“巧妙”地运用法律“剥夺”了。针对此类现象,有关人士指出,为使劳动制度改革正常运行,应加强新法规、政策的宣传,事先告诉职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也应增强学法、懂法的意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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